问:我姐开了一个报关行,公司很小,涉嫌包税走私,我姐被抓了,员工都已经走了,没有人当诉讼代表人,所以检察院没有起诉公司,以单位犯罪只起诉我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缉私局当时冻结了公司100多万存款,法院则以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既然公司没有起诉,法院没收公司的财产有依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这个司法性文件,但是应该注意到公司没有被起诉,却没收公司财产,意味着在程序上剥夺了公司的辩护权、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