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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二审时检察院阅卷怎么可以长达半年?
    发布时间:2016-11-09 09:37:57  浏览:1438次

    问:我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一审判有罪,现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每次给法院电话都说案件还在检察院,可是已经长达半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不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司法实践中,只要检察院商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一般都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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