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是保科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口一批设备进区供企业使用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办理了进口缴税,现在想申请退还,请问海关允许吗?
答: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