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山东一进出口公司,之前广东一家公司找我司合作,要求我司帮忙以电汇的方式对外支付货款,最近听说广东公司因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海关也来我司调查之前用电汇方式所支付的一笔款项,请问我司会涉嫌犯罪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