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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化验结果必然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7-04-10 09:47:57  浏览:1572次

    问:您好,我司从台湾进口一票货物,与海关发生了归类争议,我司委托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了化验;海关化验中心也有化验,但两者的结果相差很大。海关稽查人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请问那么难道不管海关化验中心做出的化验结果正确与否,都必然作为归类的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对于海关化验结果可否作来归类的依据,应当有一个认定的过程,比如要是海关化验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以海关化验作为归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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