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涉及到包税走私案,模式是我司在香港采购,之后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各种杂货都有)运到深圳入我司仓库,其中双方提供互保,收到货物后,我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物流费,按公斤收取。海关在计算偷逃税时是按对保金额来计算偷逃税的,请问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答:计算偷逃税额采用对保金额的做法,应当是穷尽了所有的计税价格而无果的情况下才出现的,贵司对于上述使用方法如果有异议,或者有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价格方法,可以向海关缉私部门提出来,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起重新计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