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外商独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2014年以减名税方式从日本进口一台精密数控机床。因资金问题我司可否想先把此进口机床出售给一内资企业再行租回工厂使用。
答:在进行补税之前不能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