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稽查认为我公司从2011年2月至2015年4月间申报进口的品名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税号为34021300的商品应归入税号34029000。认为我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251484元,要进行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请问追缴税款在时效限制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