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走私案件的嫌疑人被取保了,她在检察院阶段做了两次笔录,但是现在只有一次的记录在案了,但是另一次反映真实情况的没有,请问一下,走私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做的笔录可以不记录在案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