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公式定价进口的货物因作价标准和折扣改动,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不了结算价格,请问这将如何处理是好?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