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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工程的原出口设备复进口时应当按什么贸易方式申报?
    发布时间:2017-09-12 09:56:54  浏览:2722次

    问:您好,我公司在香港特区承包了香港施工工程。现我公司工程结束,当时我公司以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出口的机械需要运回国内。请问应当以什么贸易方式申报?


    答:您好。根据相关规定,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请参阅全关通“监管方式代码说明”之“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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