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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内货物已进口超过三年可否向海关申请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手续?
    发布时间:2017-09-22 10:36:01  浏览:1766次

    问:公司与欧洲医药公司签定购买合同,约定向他们购买医疗设备,合同保修期为十年,现在机器进境使用了三年机器的损坏,对方同意更换,请问一下,我们在可对换的机器申请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手续吗,享受免税待遇吗?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第21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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