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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废物案中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0-10 09:54:02  浏览:1393次

    问:我亲戚因涉嫌走私废物被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扣押了他很多东西,其中还包括他家里人用的两台iPad,家属一直要求侦查机关发还,但都没人理,请问应怎么办?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引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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