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属因走私被判了十年刑期,同时被判处罚金420万元,现在交了一部分罚金,已无力再交,他在狱中也服刑有6年,我们想了解一下,如果申请假释,他的这一情况会不会阻碍他获得准许?谢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如果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则可能不准予假释。(法释〔2016〕23号 )
引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