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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与走私珍贵动物在定罪量刑上是否不同?
    发布时间:2017-10-13 09:49:40  浏览:1507次

    问:我朋友走私穿山甲鳞片入境,看他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我们看法条还有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感觉这个罪名好像更合理,请问一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罪是不是一样的?


    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均触犯同一罪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但两者在走私对象、量刑标准上有所不同。“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的制成品,肉制品亦应包含在内。如果仅为鳞片应为动物制品,应当适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罪是数量犯,以走私的动物具体数量确定量刑幅度,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则依据制品价值来确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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