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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也会被当作走私么?
    发布时间:2017-10-18 17:06:41  浏览:1490次

    问:我公司用其他公司的固废进口许可证,以其名义进口固体废物会涉嫌走私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第二十一条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廷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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