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企业在申报时如果选择了自报自缴模式,请问还能适用“汇总征税”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所谓相关税费缴纳手续,企业可以选择汇总征税、税费电子支付、税费银行柜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