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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针对“自报自缴”海关税款缴款书提起行政复议吗?
    发布时间:2017-10-23 15:15:33  浏览:2006次

    问:我司委托一家报关行申报进口一票货物,选的是自报自缴模式,缴税放行货物三个月后,我司经查发现当时的完税价格多报了,我司多缴税款了。现在我司想通过对海关税款缴款书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海关发还多缴的税款,不知可否?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海关如果以公告规定“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为由限制相对人在“自报自缴”模式下缴税行为的救济权利其效力存疑我们认为从权利救济效率考虑,贵司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向海关书面请求发还多缴税款,如果海关不同意发还,再针对海关作出的“不同意发还”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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