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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可否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01 15:30:53  浏览:2860次

    问:海关因为我夹带私货过关,决定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当时留的地址是公司的,后来因为换工作,地址变了,他们寄过去的文书是我同事签收的,而同事又没有给我,导致我一直没有收到,而在出现一些不利后果,但是我有疑问的是,海关可否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关在排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后,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否则,就涉嫌程序违法。

     

    延伸阅读:

     

    关于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

    一、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方式为例外。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

     

    二、应当依次采取下列送达方式,非排除前序送达方式前,不得采取后序方式。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并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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