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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7-11-01 15:32:22  浏览:1488次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上个月收到了一份某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如果我司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有限制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延伸阅读:

    关于行政复议期限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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