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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外母公司的安排以成本价销售保税货物会涉嫌走私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7-11-02 18:00:55  浏览:1298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国外全资子公司,近期国外母公司发来通知说要我司将部分进口的保税货物卖给国内的一家公司,销售价格就按进口成本价,请问如果我司这样做了,我司会涉嫌走私犯罪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相关的司法文件解释,擅自销售走私需满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主观上具有通过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有此意图的,不构成此罪。


    延伸阅读:

     

    关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构成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十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的理解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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