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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缴税款委托他人进口就是有走私的故意
    发布时间:2017-11-06 09:50:00  浏览:1703次

    问:我公司以包税形式委托物流公司代理进口光电器材,物流公司就是想巴结我们这样的大公司,所以报价很低,我们有担心他走私,所以把资料都给他要求他合法合规,一切违法后果由物流企业自行承担。现在他们因涉嫌走私被查了,海关认为我们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应缴税款委托他人进口就是有走私的故意,也是走私。请问有这样的规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明知”的走私主观故意,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据此司法文件可以推定为具有走私故意,进而推定构成犯罪,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嫌疑,所以我们认为在适用时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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