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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进口成本价格销售保税料件是否构成走私罪?
    发布时间:2017-11-07 10:00:26  浏览:1407次

    问:您好,几年前,我司申办了几本加工贸易手册,由于国外订单减少,为了压低库存,我们按进口成本价格对部分保料进口的化纤原料进行了销售处理,在核销前又以部分国内采购料件顶替生产完成了核销,去年海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认定为走私,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擅自销售走私罪?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走私行为有明确的构成条件,即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而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对构成擅自销售走私罪又叠加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条件。因此,构成擅自销售走私罪应当以上述行政法、刑事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而与以什么价格进行销售无关。

     

    延伸阅读:

        一、关于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关于理论与实践探讨

    如何理解刑法154条“在境内销售牟利”之规定

    ——吴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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