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工贸易内销未及时办理海关手续,被海关立案处罚后,因为又发现有其他情况要作为走私处理,现在已经到了法院,之前交了罚款50万,请问这个到了判决后,如果有罚金,是否按一半折抵罚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法律并未规定有折抵比例,应当按1:1折抵。
延伸阅读:
一、关于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罚金是刑法规定的刑事附加刑,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关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罚款与罚金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