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通关环节出现了申报型号和数量错误,由于考虑到通关时间和成本,就接受了海关处罚。现在发现这个处罚对后续的企业信用影响很大,但是已经过去了快1年时间,请问对这个处罚是否就不能提出异议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对于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海关行政处罚,你司可提出申诉。同时,你司也可仔细核实有无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确定是否确实超出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
延伸阅读:
一、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二、对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海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情形: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