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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驻外地办事处能否作为单位走私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7-11-13 10:15:54  浏览:1337次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际贸易代理公司,在外省设有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在代理进口的过程中涉嫌走私,请问像这种没有法人资格的办事处能不能作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否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可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可以作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

     

    延伸阅读:

     

    一、关于单位能否作为走私犯罪的主体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

     

    二、关于单位犯罪认定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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