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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企业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6:08  浏览:1828次

    问:公司是物流企业,在为他人进口货物的过程中也代他们支付外汇,现在因为其中一家企业合同纠纷一直没有付款,我们因为没有按时付出汇去被外汇局查到,并进行了罚款的处罚,但我们认为此事事出有因,我们不应当被罚,所以想申请行政复议,请问可否申请,谢谢!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汇发〔200280号)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第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申请许可、核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五)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汇发〔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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