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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17 14:20:16  浏览:1283次

    问:一起走私案件,现庭审中,检察院将已移送法院的一份行政机关的证据不出示和质证,请问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特别规定除外。


    延伸阅读: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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