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有不同规定应以哪个为准?
问:您好,我司加工贸易生过程中,由于配料事项,出现了料件结余,没有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稽查发现,说我司有高报单耗行为,我们查了一下规定,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与单耗管理办法对此有不同规定,请问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属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的规定,应当以特别规定(在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为准来适用。
延伸阅读:
一、一般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二、特别规定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三、法律冲突适用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