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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嫌疑人逃到国外去了还能追缴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17-11-21 13:17:35  浏览:2634次

    问:朋友的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刚好他在国外出差,得知消息后就一直没回国。在被海关通缉后,现在听说要追缴他的违法所得,请问一下他人都不在国内怎么追缴他的违法所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公告。


    延伸阅读:

    一、关于走私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二、关于嫌疑人在国外情况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送达程序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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