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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主没有提供真实资料,代理公司会涉嫌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7-11-22 10:13:56  浏览:1802次

    问:你好,我司与货主之间就进口印刷设备事宜签署了代理进口协议,要求货主提供真实的品种、规格、价格、重量等信息,但是货主在报关过程中,向我司隐瞒了真实情况,除了报关单的货款由我司代为支付外,货款的另外一部分是其直接付给国外代理商,结果被海关查到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请问我司是否会涉案其中?谢谢。


    答:如果贵司对货主实际交易情况不知情,并且也没有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则不会涉案。但是,海关缉私部门会对贵司与货主之间的真实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延伸阅读:

    一、刑事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行政法律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司法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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