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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完税价格保税费的计算方式是否适用于走私犯罪?
    发布时间:2017-11-23 09:55:09  浏览:1256次

    问:我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大理石,目前可以查实的是CFR交易方式,但没有查到保险费。海关依据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直接在CFR价格的基础上直接再加上“货价加运费”的3‰作为保险费,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能够获取真实的保险费,应当计入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该办法,故如未能查获有关涉嫌走私货物保险费实际支付证据的情形下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在走私犯罪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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