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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检察院可否调取讯问笔录的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17-11-24 09:53:10  浏览:2201次

    问:个人涉及私犯罪,他在海关审讯时被威胁做假口供证明自己有罪,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了,请问如果反应了这一情况,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海关调取该录音录像?


    答: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讯问活动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时可调取讯问是的录音录像,对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延伸阅读: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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