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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7-11-27 09:50:49  浏览:1680次

    问:一起走私案件中,家属涉案,案件到法院时才发现作为证据使用的两份鉴定意见中,一份计税证明书有收到并确认而另一份对货物属性的鉴定没有给当事人确认,请问一下,如果作为证据使用,该份鉴定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


    答:依据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 6)的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对鉴定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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