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名法学院在校生,前几天去旁听了一起走私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质证时,法官总是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再强调不要辩论,留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请问在质证时不能辩论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然此时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发表辩论意见,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延伸阅读:
一、关于证据的种类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关于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