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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法庭调查时可以对证据进行辩论吗?
    发布时间:2017-11-28 14:24:00  浏览:1150次

    问:您好。我是一名法学院在校生,前几天去旁听了一起走私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质证时,法官总是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再强调不要辩论,留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请问在质证时不能辩论吗?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然此时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发表辩论意见,综合性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延伸阅读

    一、关于证据的种类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关于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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