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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律师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制缉私警察的讯问录音录像吗?
    发布时间:2017-11-29 09:50:19  浏览:1573次

    问:我妻子在一家公司当会计,因这家公司涉嫌走私,她也被牵连了。缉私警察在讯问她的时候对她非法取证。现在案件到了法院,律师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复制缉私警察的讯问录音录像?


    答:您好。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该回复只是针对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讯问录音录像。对于未作为证据使用的讯问录音录像,目前各地执行不一。


    延伸阅读:

     

    “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与该案件直接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案件内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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