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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驻外办事处能成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吗?
    发布时间:2017-12-01 10:04:43  浏览:1615次

    问:您好,我司在广西防城港有一办事处,该办事处背着公司在做边境贸易的生意,合伙与他人从越南走私进口大米,最近被海关查获,办事处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请问案子会牵涉公司吗,我司驻外办事处能否直接被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


    答:如果贵司办事处所从事的走私违法活动是以该办事处名义实施的,并且违法所得归该办事处所有,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以该办事处作为犯罪主体。


     

    延伸阅读: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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