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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对于以威胁的方法获得的供述可以申请排除吗?
    发布时间:2017-12-05 09:38:01  浏览:1419次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走私犯罪的问题,如果一个走私案的被告,其供述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录的,请问可以对该份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延伸阅读: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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