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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否必须附卷?
    发布时间:2017-12-05 09:42:48  浏览:3267次

    问:走私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之后,律师去阅卷发现,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有利笔录都没有附卷。我查阅了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按此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只要求记录在案,没有要求附卷。就是说没有规定必须附卷?

     

    答:您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附卷。您所述情形,检察院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附卷是不合法的。


    延伸阅读: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听取律师、被害人口头意见要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按法定程序制成笔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包括辩护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被害人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二是听取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包括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对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后的本条规定应“记录在案”,对于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版 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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