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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走私案件中法院不按规定调查排除非法证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2-12 10:08:17  浏览:1653次

    问:您好,我司涉一宗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一位经理在海关审讯时受到威胁,其口供不符合事实,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就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法庭拒不进行庭前调查,开庭审理时也不进行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答:您所述情形,如果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可以向法院提出程序违法事项;如果已作出一审判决,可以就此提出上诉,依法争取发回重审。


    延伸阅读: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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