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弟弟携带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限制,大概是超过量带了几瓶酒,且没有申报直接走了绿色通道,被海关查到,请问会被处以什么程度的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超量携带个人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有可以处以警告,并可处物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