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因为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被检察院以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发现海关是以在境内收购的价格来计算偷逃税额的,请问这样计核正确吗?
答:您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的行为”以走私罪论处,此收购行为是依附于走私人的“走私行为”,故就收购货物所对应的偷逃税额而言,收购人所偷逃的税额与走私人偷逃的税额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如果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则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法依次确定。要注意的这里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走私行为人所购买涉案货物的价格,而不是境内收购的价格。
一、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人”的理解
第八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二、关于如何确定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