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涉嫌走私,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同时还在法庭上对单位“自首”等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请问作无罪辩护还有必要对量刑情节发表意见吗?
答: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无罪辩护除了对影响量刑的证据、事实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之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在法庭辩论时也可以辩论量刑问题。
延伸阅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