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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生效走私案判决或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申诉再审程序吗?
    发布时间:2017-12-19 10:27:29  浏览:1512次

    问:您好,我司因为擅自走私被海关认定为走私,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司认为是冤枉的,根本不可能构成走私,想通过检察院申诉,请问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启动申诉再审程序?谢谢。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复查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并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五十三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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