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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携带钻饰进境未申报就是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7-12-20 09:55:39  浏览:1406次

    问:您好,我有一位亲友从香港回深圳时,受朋友之托购买并携带了两件钻饰进境,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物品被扣留,海关说可能涉嫌走私,现等待处理中,请问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就是走私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两种。如果您的亲友在进境时,只是一般性的未申报,而没有藏匿、隐瞒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应当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不是走私行为。


    延伸阅读: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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