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同事是从事报关员职业,因公司一起低报价格走私冻品案,他被涉案其中,一审下来被判有罪,现在判决已过了半年多,请问他如果要申请再审的话,是否可以向检察院提起?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行使抗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按规定程序受理刑事申诉。
延伸阅读: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