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外贸管理
    哪些货物属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1-18 10:03:32  浏览:12010次

    贸易管理/问题描述: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哪些货物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外贸政策专业律师:我国法律规定了确定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原则,具体范围则授权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具体货物目录请参阅全关通信息网“全关通数据库”。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