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公司走私,家属涉案被牵连,被查后海关对她处以了取保候审的措施,现在查实她情况也比较严重,对她进行了逮捕,从程序上讲,海关对她由轻加重的强制措施中没有办理解除手续,请问一下合法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延伸阅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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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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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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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