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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提出补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1-23 12:13:11  浏览:1878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因为是报关员,被指参与了低报价格的走私案件,其实我在其中只是向委托人提供了以前报关的参考价格,昨天海关缉私局通知我去签了鉴定意见,是关于偷逃税款,我对此不服,我参与其中没有那么多,请问我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对于偷逃税款的海关计核证明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的要求重新计核或补充计核的申请,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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