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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发回重审原一审的律师还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吗?
    发布时间:2018-01-23 12:15:27  浏览:2475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一起走私案件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我们想请回原一审时委托的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对律师是否有回避的要求?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您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除了对某些司法人员离职有从业限制之外,不存在回避之说。故所述情形,原一审律师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


    延伸阅读:

        一、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对于离职司法人员的从业限制

    “第三十六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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